当前,由于个别律师受利益驱动,在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中,架诉委托人诉讼,没有认真履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或者履行法律服务义务不适当,使该赢的“官司”打输了,该输的“官司”起诉了,不仅增加了委托人的诉累,又加大了诉讼成本,给委托人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结果是劳民伤财。随着委托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诉完被告,再诉代理人的事件履见不鲜。那么,如何认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中的责任呢?常见的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未尽到诚实的法律服务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和全国律协2004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6条的规定。这种执业律师往往是向委托人承诺:能打赢“官司”,承诺判决结果,委托人在被误导的情况,产生诉讼欲望,对诉讼解决纠纷的期望值开始上升,最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种,未尽到告知诉讼风险的法律服务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和全国律协2004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8条的规定。作为执业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而这种执业律师往往是:只讲有利的,不讲不利的,当判决结果是败诉时,只谈我该主张的都主张了,该请求的都请求了,该抗辩的都抗辩了,法官不支持不采纳,我有什么办法。结果只能是,诉讼有风险,责任个人担。
第三种,未尽到提供规范的法律服务保障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和全国律协2004《律师执行为规范》第49条的规定。基于人们对执行律师的信赖和律师执行行为规定的要求,律师在执业时,应当根据法律和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对拟委托办理的案件,作出科学的法律判断,为委托人提供符合法律规范的法律服务,根据法律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这种执业律师,往往是犯常规性错误,你诉谁,诉讼主体搞错了;怎么诉,程序搞错了;在哪诉,管辖搞错了;能否诉,时效搞错了;诉什么,诉由搞错了;凭什么,举证搞错了;为什么,法理搞错了;支持否,法律适用搞错了。这每件错误,都会导致委托人败诉。更有甚者,未经委托人授权或屈解委托人的真实意思擅自当庭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恶意串通和跟对方和解,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那么,因履行法律服务合同发生纠纷,通过什么途径解决呢?最便民的途径是,到执行律师注册登记的省律师协会进行投诉解决。正如全国律协2004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75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各类纠纷,自觉接受律师协会及其相关机构的调解处理。”和第176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履行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做出的裁决。”的规定,如果对律师协会的裁决不服,或者不愿意到律师协会申请裁决,可在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发生两年之内,到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诉解决,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到中级人民法院解决。受案法院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0]26号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第38条第134款第4项的规定,以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作为案由,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就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并能够认定;经过法庭辩论正论、反论、并能够成立;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第113条的规定,参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做出判决。使代理有风险,责任律师担变为现实,还委托人一个公道。
作者单位: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