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签证与索赔的时效的规定
时效是签证与索赔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在规定时限内没有主张权利,就等于放弃权利;提交签证与索赔报告后,发包人或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则视为确认。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时效规定如下:
1 、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应在发出后的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若未确认,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收到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应确认,不答复视为确认。
2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工程师送交报告。
3 、暂停施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工程师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4 、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就延误工期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提出修改意见也不予以确认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8小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若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超过后承包人可自行验收。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的,视为认可,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后继续施工。
6 、工程价款发生调整因素的1天内,承包人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14天内予以确认,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调整。
7 、工程量的确认,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核定,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参加。收到报告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视为工程量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计算依据。不按约定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的结果无效。
8 、工程款支付。下月5日前发包人按已完工程量支付85%的工程价款,工程进度款达到总价款的20%时分批扣回预付款,工程价款累计付至总价款的85%时停上拨付。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成一个月内再付10%。
9 、材料设备清点与检验,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检验。
10 、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确定变更价款,承包人在工程确定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提出,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师收到报告14天内予以确认,超过时间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视为变价得到确认。
11 、竣工验收,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28天内不验收,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从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2 、竣工结算在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及资料后28天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结算报告后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价款后14天内将工程交付发包人,竣工报告经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提供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造成结算不能,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
13 、质量保修、基础设施、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合理使用的年限。屋面防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为两个采暖和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和装修工程为2年,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14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或通知,发出意向通知后28天内提交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收到报告及资料后28天内给予答复,28天内不予答复或未要求承包人补充的,视为该索赔已被认可。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的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15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性情况,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灾情况,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上述事件或事由时,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应完成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签证索赔,要充分利用视为认可和视为确认的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应有经济利益。
二、签证与索赔事件。
施工合同履行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或费用增加时,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签证申请。当请求支付费用、顺延工期或赔偿损失未获通过时,应当向对方提出索赔。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事件索赔规定如下:
(1)6.2款:(发包人)工程师签证的总规定
(2)7.2款:(承包人)项目经理签证的总规定
(3)4.1款:发包人交图签证
(4)7.3款:施工遇紧急情况的签证
(5)10.1款:施工组织设计签证
(6)9.1.1款:委托施工图设计签证
(7)11.1款:延期开工签证
(8)12款:发包人暂停施工签证
(9)13.1,13.2款:工期延误签证
(10)14.3款:工期提前签证
(11)17.1款: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12)18款:重新检验签证
(13)19.2款:工程试车签证
(14)21.1款:安全保护措施签证
(15)21.2款:危险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签证
(16)23.4款:价款调整签证
(17)25.1款:工程量计量签证
(18)26.3款:承包人同意延期支付价款签证
(19)26.4款:承包人停工签证(通知)
(20)27.2款:甲供料交料签证
(21)28.1款:承包人采购材料及代用材料签证
(22)29.3款:合理化建议的费用分摊及收益分享签证
(23)31.1款:确定变更价款签证
(24)32.1,32.2款:竣工验收签证
(25)32.7款:单项竣工签证[page]
(26)33.1,33.2款:接受竣工结算资料签证
(27)36.2款:提交索赔资料签证
(28)39.2款: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签证
(29)42.1款:使用专利技术等申报签证
(30)43.1款: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的保护措施签证
三、(1999)FIDIC合同文本对索赔的规定。
目前在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是在借鉴其它先进合同文本的基础上,通过几十年工程实践,经过工程管理专家和法律专家数次修改形成的科学结合的整体。FIDIC合同条件和示范文本的优势之处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其本身包含众多细腻和完备的程序性条款,我国现行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程序问题的规定借鉴了FIDIC合同关于索赔条款的规定。FIDIC(1999)中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值得作深入的比较和研究,现整理出供承包人参考。
括号中“T”表示一般可以索赔工期,“C”表示一般可以索赔成本或费用,“P”表示一般可以索赔利润或预期可得利益。原有1987年版的FIDIC合同条款已1999年版所代替,新颁FIDIC中的索赔规定与1987版的对应规定条款在括号中列明。此外,打▲记号条款系1999版FIDIC合同文本新增加的索赔条款。具体分类规定如下:
1、进度控制索赔条款
(1)第1.9款(原6.3、6.4),工程师迟发图纸或指示引起工程进度的中断(T+C+P);
(2)第2.1款(原42.1),业主未按约提供场地(T+C+P);
(3)第8.4款第(a)项(原44.1)设计变更及工程量质性变化;
(4)第8.4款第(c)项(原52.2)恶劣气候条件(T);
▲(5)第8.4款第(d)项,政府行为或传染病造成的人员或货物短缺(T);
(6)第8.4款第(e)项(原40.2),业主及其雇佣的人员或其他承包商的延误、干扰(T);
▲(7)第8.5款,公共当局的延误和干扰;
(8)第8.9款(原40.2),非承包商原因的工程师指令停工(T+C);
▲(9)第16.1款,因业主方延误付款,承包商暂停施工(T+C+P);
(10)第16.4款(原44.1),业主方违约,承包商终止合同(C+P);
(11)第19.6款(原39),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C);
(12)第19.7款(原39.1),因合同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原因终止合同(C)。
2、成本控制索赔条款
▲(13)第4.6条,配合业主及工程师指定人员的工作(C);
(14)第4.12款(原12.2),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T+C);
(15)第12.3款(原32.3),如某项工作实际工程量较合同工程量变化大于10%或某项工作价格的变化超过合同总价款的0.01%或某项工作单价的变化超过1%(C+P);
▲(16)第12.4款,删除工作(P);
▲(17)第13.2款,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使成本节约(C);
(18)第13.3款(原52.2),工程变更(C+P);
(19)第13.5、第13.56款,暂定金额和计日工(C+P);
(20)第13.7款,基准日期后的法律变化(T+C);
(21)第13.8款,基准日期后的人工、材料价格上涨(C);
(22)第14.8款,业主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利息(C)。
3、质量控制索赔条款
(23)第4.7款(原17.1),工程师提供的放线参数错误(T+C+P);
(24)第7.4款(原36.4),工程师拖延检验和额外检验(T+C+P);
▲(25)第9.2款,业主无故延误竣工验收(T+C+P);
▲(26)第10.2款,业主提前使用部分工程(C+P);
▲(27)第10.3款,业主妨碍竣工验收(T+C+P);
(28)第11.2款(原49.3),因非承包商原因的缺陷修复费用及完成扫尾工程费用(C+P);
(29)第11.6款(原38.2),结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重新检验(T+C+P);
▲(30)第11.8款,结果表示非承包原因的缺陷原因调查(C+P)。
4、其他索赔条款
(31)第3.1款(原5.2),工程师行使权力不当或错误(T+C);
(32)第4.24款(原27.1),现场出现化石等有价物品(T+C);
(33)第17.1款,业主方的疏忽或责任造成承包商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C);
(34)第17.4款(原8.2),修复业主风险导致工程及承包商损害(T+C+P);
(35)第17.5款(原28.1),因业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使承包商招致索赔(C);
(36)第18.1款(原25.4),应办理保险方未办保险或未使保险有效(C);
(37)第19.3款(原39.2),因不可抗力使承包商无法履行义务(T+C);
(38)第20.1款(原36.3),承包商的索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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