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0659-6669

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规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21

  我国的刑事诉讼在很长时间里都是不允许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前,律师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被允许会见在押当事人,1996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根据该规定,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被称为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这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巨大进步。

  但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对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当事人本身就有较强的限制性规定,包括:(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2)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但是,就该法规定本身而言,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须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机关在律师会见时有权派员在场两项限制外,并无其他限制。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只需通知侦查机关,以便于侦查机关决定是否派员在场,律师应当有权自行决定何时会见在押当事人、会见时间并了解案情。但在实践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变成都必须由侦查机关安排、侦查机关都派员在场、会见的次数时间受到严格限制、会见时不允许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律师会见在某种意义上,变成了“律师会面”,而且是在侦查机关安排和监视下的会面。会见难,特别是侦查阶段会见难,成为律师执业“三难”之首。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