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权的转让
改编权转让是著作权转让的一种形式,是著作权人将作品的改编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改编权并排除他人干涉的行为。关于著作权的转让我国《著作权法》无具体规定。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其权利所有人有权根据其意志,通过买卖、赠与等形式将权利(主要是财产权)转移给他人,这是由民法的所有权原理决定的。同时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利法)、《商标法》均规定专权人或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转让制度。另外,《伯尔尼公约》等对著作权中经济权利的转让亦有规定。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缔约国,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必然要承担公约规定的义务,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转让制度。改编权转让制度既有法理基础,又是经济交往所必需的。
改编权转让是著作权主体的变更。改编权转让应采取书面形式,改编权转让合同是著作权人就改编权转让与受让人达成的协议,其主要条款应包括:(一)作品名称;(二)改编的艺术形式;(三)付酬标准及办法;(四)合同的有效期;(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