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邹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缺席判决刘某偿还邹某借款2万元。
原告与被告是朋友,2007年7月17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并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2008年3月底归还,2009年底被告仅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但余款2万元经多次催收至今未还,遂诉诸法院。
崇仁法院受理后,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开庭时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认为原告的主张有借条为据,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邹某计人民币2万元。